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陳曉)6月21日上午,澧縣人民檢察院提起的陳某某盜伐林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在澧縣甘溪灘鎮東門村公開審理,縣林業局、甘溪灘鎮人民政府及當地村民約50余人旁聽了庭審,此案的辦理是澧縣人民檢察院落實“林長+檢察長”工作機制的具體舉措。
?自今年4月開始,澧縣人民檢察院、澧縣林長辦聯合簽署《關于建立“林長+檢察長”工作機制實施意見》,充分發揮公益訴訟檢察職能,推動林長制與檢察工作全面有效對接,結合實際情況開展對破壞森林資源違法犯罪行為的專項監督活動。同時,建立健全檢察機關與澧縣林長辦執法辦案信息共享機制,構建“公益訴訟+生態修復”的生態檢察模式,聚焦森林資源保護,實現“1+1>2”的協作效應,共同保護生態環境資源。
本案中,2021年以來,陳某某多次利用電鋸在澧縣甘溪灘鎮東門村5組的山上,盜伐周某某等人自留山的闊葉樹31株、馬尾松156株,采伐總蓄積27.0112立方米,采伐總材積18.054立方米,造成了大量森林資源被毀損,破壞了生態環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針對上述案件,澧縣林業局邀請檢察機關主動介入,引導偵查取證,并充分發揮信息共享、公益訴訟機制作用,推動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辦理。
澧縣人民檢察院認為,陳某某盜伐林木的行為致使森林資源受到破壞,損害了生態環境,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在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同時,陳某某應依法承擔生態修復的民事責任。被告對檢察機關的指控當庭認罪認罰,并愿意承擔生態修復責任。經審理,澧縣人民法院當庭作出判決,支持我院的全部訴訟請求,判令陳某某自判決生效后一年內履行被毀損林地的生態修復義務,原地或異地補種針葉樹苗木780株,闊葉樹苗木155株,針闊混交,并達到林業主管部門的驗收標準,對栽植后苗木進行管護;如不履行生態修復義務,則承擔代為履行費用4135元。
“今天的庭審活動讓我們觸動很大,警醒了我們廣大村民在以后不能有亂砍濫伐的行為,否則就會付出法律的代價,要保護好我們的綠水青山。”澧縣甘溪灘鎮東門村村民孫某某說道。
“該案是首次采取在案發地公開審理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希望通過該案庭審,能給廣大人民群眾予以警示。”澧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官趙旭表示,今天審理的案件是本院提起的第六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被告人陳某某不僅要承擔刑事責任,還要承擔損害生態環境、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責任。
檢察官普法:森林是非常重要的生態資源,它對涵養水源和保持水土、改善我們的生活環境具有重要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規定,采伐林木必須申請采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個人行使物權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要把握好合法與違法的邊界,不要心存僥幸,否則達到一定數量將觸犯刑法,構成犯罪,同時,還構成生態環境侵權,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森林資源破壞容易、保護難,生態損害容易、修復難。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強調: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體,我們要像保護眼睛一樣保護生態環境,像對待生命一樣對待生態環境。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嚴格遵守法律的規定,不得對林木進行濫伐、盜伐,澧縣的綠水青山,需要我們大家共同守護。
責編:李林俊
來源:湖南法治報